美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美国政府的外包服务是在各级政府间进行的(联邦政府、州、地方),并且有多种形式。比如通过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针对老年人)和公共医疗补助制度(针对低收入家庭)向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或营利组织返还费用。一些州通过接受国家的补助来充实资金。其他的一些外包方式还包括国家和地方与社会服务团体承包人签订合同、各级政府提供不同形式的补助金和代金券等。
还有一种外包方式是服务外包。比如,病人看病的医疗费由社会服务团体提供,政府将这些费用偿还给该组织,或者社会服务团体向残疾人提供住房,残疾人向该组织缴纳房租等。尽管有时很难确定每个社会服务团体以这些方式从政府基金中获得的费用收入,但是这笔收入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当可观的。政府通过这种方法不是直接向社会服务团体注资,而是让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商,建立起更加市场化的外包机制(课税扣除也是如此,它给予消费者选择服务商的权利,从而促使服务提供商提升服务质量,优胜劣汰)。
政府职责
在政府的层面上,艾丽莎·文森在1999年的一项调查中称:基于绩效的外包形式长期应用于政府服务中,就像高速路养路费和固体废物管理一样,越来越受到国家公共事业部门的青睐。由于这些部门经常受到完成情况和成本方面的困扰,他们希望只为结果埋单而不为过程掏钱,这些部门通过不同途径走上了绩效型外包之路。
缅因州和佛罗里达州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指导,俄克拉荷马州、伊利诺伊州和北卡罗来纳州是部门自觉采取的,明尼苏达州受到了政府评价完成情况标准要求的影响。
明确了美国外包形式转变的重要性,需要理解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的区别。根据贝恩和康特的理论:
第一,流程合同中坚持提供服务只有一种方法的原则,规范服务商行为。其特点是:为投入和过程付费,容易造成政府和社会服务团体之间的敌对关系,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着社会服务团体的行为,基本能够提供条款中规定的服务,社会服务团体承担的责任较小。
第二,绩效型外包在处理社会服务团体和政府关系上更加灵活。其特点是:为结果付费。由于社会服务团体和政府之间存在合作的关系,为结果付费的方式带来了更好的表现,社会服务组织所要承担的责任更大。
研究者指出,为行为或为付出付费的流程合同和为结果付费的绩效型外包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将社会服务外包比将商品外包或高速公路养护更加复杂,这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服务市场不会先于政府部门的出资决定而存在——如果没有政府,谁也不会出资采购;二是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团体都无法准确地知道怎样才能达到政府部门的目标。
社会团体提供服务的方式
在美国,大部分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都是在50 个州法律或哥伦比亚地区法律规定下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在哪个州成立并不意味着它必须在该州提供服务。一些公益信托组织从事社会服务,但是这种类型的组织主要是提供补助金而不是提供服务。许多在社会服务领域服务大众的组织是基于信仰的组织。
社会服务外包的激励措施
因为没有鼓励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服务外包的具体刺激措施,那些参与了类似项目的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免交所得税的优待。另外,大部分还能享受到捐款抵押税款的措施。美国国内税收法区分了“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组织”,前者可以享受捐款抵消税款,而后者不能。但后者可以进行宣传,这是其与“慈善团体”的区别。
绩效型外包被称为结果导向型,这种体系是指政府(包括其行政和立法部门)都将重点放在了政府行为的最终效果和花费上,借此来决定支出并评价支出效果。这就意味着为公民提供的服务和项目质量的最大化,为测算这些服务和项目的最终结果提供有效的方法,特别是在民意方面。
预估的经济和财政影响
格荣波杰戈通过调查指出,在1960-1995 年间,美国在社会福利领域的政府开支翻了两番还多,主要是花在医疗服务上。对大部分传统社会服务领域的社会服务团体的政府开支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因为大部分服务都被外包给了社会服务团体,所以他们从后项的增长中直接受益。
另一些研究者指出,“公共事业组织占用了38%的流通慈善捐款,但是占用的支出比例不足14%,资产比例大概只有12%”。2004 年在美国国税局注册的慈善组织如此之多(约为110 万个),这一现象不得不引发一些思考。
根据白宫的记录,非营利性团体在2007 财政年中接受了约153 亿美元的竞争性补助金,这一数据中包括了投给基于信仰的社会服务团体的22 亿美元,从其2002年出现以来共接受了联邦政府106 亿美元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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